为了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逐步的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减少因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成果质量不高引起的基础施工签证、设计变更、工期延误、造价增加等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贵港真实的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逐步加强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设计企业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应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理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内容、工期、费用、双方权责等进行明确。重点明确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报告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和工程质量问题时勘察设计单位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预留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结算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再予以支付。
(二)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及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在勘察项目招标和签订勘察合同时应明确如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补充勘察,补充勘察费用在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限额内的,签订补充合同后补充勘察由原详细勘察单位继续负责,勘察费用执行原勘察单价。若因勘察报告弄虚作假或缺项漏项、深度不足无法满足设计需要造成补充勘察的,补充勘察费用应通过合同约定由原勘察单位承担。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地质勘察全过程管控,不具备技术力量的可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聘请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应对勘察单位现场施工作业进行旁站监督管理,重点对工程勘察过程中布孔数量、位置、孔距、孔深、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取样等进行见证监督并签字确认。以《建设单位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管理验收表》(见附件)的形式,交勘察单位附于勘察成果报告中。
(四)建设单位在详细勘察报告编制完成,提交设计单位使用前,应先将详细勘察报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应将详细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同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详细勘察报告不得作为设计依据。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及签订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单位应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建议,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若工程项目有深基坑的,设计文件应包括基坑支护设计,如设计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审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与勘察单位会审设计采用的基础形式是否合理可行、使用持力层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与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就设计方案合理布局使用功能进行充分沟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七)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施工中发现不可预测的复杂地层,需调整方案和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按《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根据出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探,并根据补充勘探的结果及时修改设计及施工方案,修改后方案按有关程序报审批准。
(八)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详细勘察任务的勘察单位应当在现场钻探工作开始前,在“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创建项目信息,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办理报告手续后,工程勘察信息数据采集无异常情况的,予以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九)工程勘察单位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单位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工程勘察单位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土工试验管理。
(十)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自觉接受建设单位代表的旁站监督,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勘察单位必须派驻工程勘察现场技术代表,现场技术代表应每天至少一次在项目作业现场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对原始记录签字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勘察成果报告中应附勘察单位技术代表现场工作照片,工作照片应包含现场参照物。
(十一)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在勘察报告上签字盖章。
(十二)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关规范要求组织参与施工验槽、桩基础、地基处理及基础结构等验收,组织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十三)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必须真实、准确、有效,满足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
(十四)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在充分了解工程项目地质情况、施工作业情况及项目使用单位对使用功能的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切实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内部校审工作,减少和避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在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前提下,必须结合项目实际、经济性、可行性进行优选设计。
(十五)设计单位在开展设计中应与勘察单位共同会商确定设计所采用的基础形式,如在勘察技术交底时勘察报告编制深度无法满足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向建筑设计企业提出补充勘察的意见。
(十六)设计单位应当要求设计人员结合建设工程现场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十七)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十八)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并进行设计技术交底,组织设计人员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工程质量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盖章。按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关规范要求组织参与施工验槽、桩基础、地基处理及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验收,组织参加竣工验收,严格核查现场施工是否与经施工图审查备案的文件一致;组织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十九)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审图机构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审查质量。针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建筑工程通信配套设施标准等内容重点审查。对缺少《建筑设计企业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管理验收表》的勘察成果报告不得开展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设计变更擅自降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工程技术标准、未落实专项审查意见的,审查不予通过,并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审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业务服务水平,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图纸或白图提供给建筑设计企业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按图施工管理,在施工现场监督时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未通过“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审查合格的,依法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十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进行查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勘察文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布孔数量、位置、孔距、孔深、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可靠,建筑设计企业是否认真履行旁站监督管理职责、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代表是否及时根据项目勘察进度签字确认。对未按本通知第八项至第十三项规定落实勘察质量主体责任的勘察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率。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工地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核查,发现施工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施工的,应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三)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4)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的,按照《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建筑设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四)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按照《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勘察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五)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设计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设计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六)审图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或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审图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核对勘察纲要与现场作业的一致性:地形地貌情况、投入的技术和人员力量、钻机和测试设备、原位试验方法、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内容。
核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身份证信息,检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现场履职情况:是否对编录员、记录员、钻工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是否对原始记录核查验收等。
核对编录员培训合格证(或中级工程师证)、描述员培训合格证、社保证明等内容。
核对钻孔记录与编录是否与现场钻孔作业同步上传线上系统;岩芯情况、深度是否与描述一致;地下水位是否测量及记录。
核对钻孔放线标记,钻孔终孔测量孔深,核对取样的数量、布孔数量和位置是否满足勘察纲要设计要求等。
核对标贯、取样(土样、岩样、水样)数量和孔位是否准确、是否与勘察纲要要求一致,封样和记录是否满足要求等。
核对摆放应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摆放、取样筒、标贯小岩芯放置在原取样、试验深度位置,每个回次标注标签等内容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音频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