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控制符合合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赋予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罚款权力。建设工程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中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但并未提及监理单位可以对施工单位做罚款。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主要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其职责是依据法律和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具体来说,监理单位通过检查、巡视、旁站等方式,对实施工程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如果施工单位不按照要求整改,监理单位可以向建筑设计企业报告,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扣除工程款、追究违约责任等。
例如,在工程质量方面,监理单位发现实施工程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者不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可以要求实施工程单位立即更换材料或者纠正施工方法。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整改,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做处罚。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监理方有处罚权的,例如,对于延期交付、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合同中可能会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罚款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实施工程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最高院在《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就没有直接否定监理公司的罚款权。
综上所述,监理单位一般没有对实施工程单位的罚款权,除非基于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应通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工程单位的问题,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如果施工单位存在违约行为,监理单位应向建筑设计企业报告,由建筑设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对应的措施。同时,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工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