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技能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能处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历;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处理人员不少于 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完全。
(4)经查核或训练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匠、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能工人不少于 10人。
2. 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造行政主任部分提出书面请求,区县建造行政主任部分赞同后,上报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局(劳务企业在外);
4. 请求企业依照属地处理的准则向地点区 县建筑业处理部分提交资质请求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处理部分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
5. 建管处对资质请求资料来审阅,对归于市级核准规模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归于省级核准规模的资质将资质请求资料上报省建管局;
6. 归于市级核准规模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存案;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处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收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收取资质证书;
7. 归于省级核准规模的资质,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处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收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收取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