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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厅等部门发布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日期: 2024-06-01
作者: 通知公告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人才发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部,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琼单位,有关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琼办发〔2017〕87号),为加强完善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拓展职业空间,提高专业方面技术队伍整体素质,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琼办发〔2017〕8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监视测定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其中,监测与分析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和分析、核与辐射环境监视测定和分析、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环境信息综合分析与评价、监测分析仪器设施研发与操作等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技术工作的人员;工程与咨询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研发技术、生态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生态环境信息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境认证、环保设施运维等生态环境咨询技术工作的人员;规划与管理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规划、环境政策和标准制定、环境管理研发技术、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应急监控等生态环境管理类技术工作的人员。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方面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本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拥有相对应的专业方面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无严重违反环保纪律的行为。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生态环境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申报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的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应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六条申报评审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相关的规定学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累计满5年以上。

  (二)具有其他非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方面技术高级职称的人员,需转评生态环境领域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实际从事生态环境领域高级工程师工作1年以上,担任其他非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方面技术高级职称的年限与担任生态环境领域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年限累计满5年以上。

  (三)具有其他非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方面技术正高级职称的人员,需转评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先转岗从事生态环境专业方面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八条申报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人员,取得生态环境领域高级技术职称,并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本系列职称评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获得国家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名),或三等奖1项(排名前2名);获得省(部)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前3名),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2名);获得国家级生态环境专业技能竞赛(比武)二等及以上奖励。

  第九条在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从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的海外人员,符合《海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引才标准,经个人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后,可报省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为正高级工程师。

  第十条申报评审从事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精通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相关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同行知名度,为省内生态环境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系统掌握生态环境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具备跟踪生态环境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1.有指导博士研究生(具有博士导师资格证)和高级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开展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将国内外生态环境最新理论或先进的技术应用于科研、生产等实际在做的工作,有解决关键(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或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的经历。

  2.有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等的立项、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经历,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或有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生态环境行业标准、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的经历和能力;或有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生态环境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经历。

  3.有主持3项以上省(部)级生态环境重大系列新产品的研制(具有产品证书)、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的经历,取得成效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4.有主持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经历;或有主持完成创新性强的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标准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或有承担高技术难度、或高组织难度,由多专业协同完成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3项以上生态环境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升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6.有主持3项以上生态环境学科或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政策规定;或有主持过3项以上通过生态环境部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或主持5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或委托生态环境重点项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重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重要应急监测等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的立项、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经历,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1.获国家级生态环境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或获省级生态环境工程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2.省(部)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或主要技术完成人;设区市(厅)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设区市(厅)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二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人(技术总负责);获得国家级生态环境专业技能竞赛(比武)三等及以上奖励人员。

  3.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1项国家级生态环境课题、法规、规章规范、行业规划、技术标准或2项省(部)级生态环境课题、法规、规章规范、行业规划、技术标准,并正式颁布实施。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立项(备案)的生态环境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5.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主持解决了生态环境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在生态环境技术改造、标准、信息等工作中,研发推广先进的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6.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承担的生态环境科研项目、专业方面技术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开发,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非常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7.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在重大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任务、重要应急监测、重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质量管理与控制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主持编写的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建设方案、生态环境质量报告、重要专题分析报告、技术培养和训练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被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用。

  8.从事专业相关2项以上授权生态环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中1项排名第1),并证明其取得显著成效。

  9.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3项省委省政府印发或同意印发的生态环境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通过生态生态环境部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主持3项以上重大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技术工作(包括环境质量报告书、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的研究开发、标准方法的制订和修订、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监测仪器的研制改革),取得突出成绩,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推广使用。

  1.正式出版生态环境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主要编著者),个人撰写字数在6万字以上。

  2.以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期刊上发表生态环境专业论文并被SCI、EI等数据库收录。

  3.以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生态环境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核心期刊至少2篇)。

  4.主持完成的能解决复杂生态环境技术问题或改善环境管理的研究规划、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竣工验收、省级以上重大工程等项目方案、立项论证报告、技术分析总结报告、政策法规、规范标准等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实施不少于5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3篇)。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上的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等要求须同时具备,不得重复使用,且为获得现职务任职资格后取得,并提供对应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评审的、转评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的应参加任职资格评审专家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一)国家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二)生态环境工程技术成果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咨询奖等,有关奖项必须是经各级政府部门设立或认定的奖项。

  (三)省(部)级、市(厅)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奖项。省(部)级、市(厅)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参照认定。

  (四)“主持人”是指项目总设计、论证的组织者,并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五)“主要参与人”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原则上是指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子课题排名前2),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县(市、区)级科研项目排名第1。

  (六)“主要编著者”是指排名前3的编著者。“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排名前3,其他专利排名第1。

  (七)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或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CN或ISSN正式刊号的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出版社发布)和CSCD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期刊)。

  (九)生态环境重点工程和大型工程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涉及生态环境重点工程和大型工程。

  (十)项目难易程度(复杂、中等、一般)的划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真实的情况掌握。

  (十一)“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行政主任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评估、备案等,须提交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评估、备案等有关证明文件(证书、鉴定报告等)。

  申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严重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反映的;

  说明:1、理论水平体现:编写著作、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得10分;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得6分;技术总结(报告)得4分。

  2、专业能力及业绩成果:符合申报条件得30分;业绩数量加分是指在符合申报条件下,每增加对应条款的50%的加4分,最多加10分;获奖加分是指申报业绩获得对应专业相应奖项的,每获得1个奖项加4分,最多加12分,对应专业没有奖项的,将此得分项增加至业绩数量加分中,并按每增加对应条款的50%的加4分,最多加12分。

  4、面试答辩设最低控制线、综合得分合格以上且面试答辩超过最低控制线者同行专家小组方可推荐。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