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心
EPC总承包商索赔管理研究
发布日期: 2024-07-24

  EPC模式是指发包人选择一家总承包商或者总承包联营体对全部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以及试运行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负责,并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方位的总包,达到整体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目的。EPC模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是总价包干,意味着承包商需承担较传统模式而言更大的风险,因此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怎么样保障承包商自身的利益。当承包商承担了不属于自身责任范围的事情而发生损失时,可通过索赔途径向发包人提出赔偿。

  索赔按照索赔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顺延的请求,通常是由于非承包商问题导致的工期延长。费用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经济损失的行为,通常是在工程实施中出现了投标报价中未考虑的费用而提出索赔。

  在FIDIC系列丛书中,黄皮书(P&DB) 和银皮书(EPC)虽然都规定设计是承包商的职责,但是两者对于设计阶段的风险分配是不一样的。银皮书合同范本下,业主倾向于将全部的风险转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分配偏向于向承包商倾斜。

  黄皮书与银皮书中同时提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的情形主要有:由于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给予承包人现场进入和占用的权利造成延误和费用增加;由于现场发现化石、文物等导致承包人延误或费用增加;由于服从发包人试验指示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问题造成延误或费用增加;由于发包人原因暂时停工导致承包人延误或费用增加;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的拖延造成延误或费用增加;由于发包人对竣工后试验拖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发包人拖延承包人对未通过竣工后试验原因调查、修正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因法律改变导致承包人延误或费用增加;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或费用增加等。

  相较于银皮书而言,黄皮书规定的承包人索赔的范围更为宽泛:对有经验的承包人难以发现的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对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发现基准坐标资料中的错误;对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对于发包人接受和(或)使用部分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等。业主和总承包商能够准确的通过项目特点、各自的主观态度、对风险的态度、对风险的把控能力等灵活地选用黄皮书或银皮书。

  通过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分析,得出更适应我国国情的承包人索赔范围:发包人问题导致的进度计划调整;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发包人问题导致设计审查延误;发包人问题造成采购延误;发包人问题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不可抗力导致的暂停;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完整资料;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不合格或延误抵达现场;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重新进行全方位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等。

  通过对交通运输部以及慢慢的开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各地区相关管理办法等分析,可总结出工程总承包一般都会采用总价包干合同,总价包干范围内的变更等一律不予以调整,只对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造成的费用工期进行索赔。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允许索赔的责任范围主要有:

  (1)业主要求的变更、不可抗力、法规政策、业主前期难以预测的地质情况等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承包商可以向其索赔自身损失;

  EPC模式下的承包商,作为项目的实际执行者,无论是管理能力还是信息方面较业主而言均有较大的信息优势,然而EPC模式下业主将大部分风险转向了总承包商,对总承包商的综合能力和技术方面的要求也更高,即机遇与威胁并存。下面通过SWOT分析法,基于当前建筑业的发展形势,对EPC模式下承包商索赔的内部优势、劣势,外部机会、威胁做多元化的分析,以期提供方向促进承包商合理索赔。

  总承包模式下,设计、采购、施工三者结合在一起,使整个项目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展开整体运作。总承包商可以从设计出发降低预算,充分的发挥设计优化以及限额设计的优势,同时通过利用设计与施工的深度交叉融合,起到让工程在质量和造价上双赢的效果。

  EPC模式下总承包商作为项目的直接执行者,较业主而言具有巨大的信息优势,对整个项目的控制权较大。

  EPC模式促进了以设计为龙头的企业向后延伸企业价值链,以施工为龙头的公司能够向前延伸企业价值链,企业内部优势不断扩大。

  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尚不完全,导致承包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效果不佳。

  承包商没有健全的索赔管理组织机构,索赔管理职责不清,流程不明,很少人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对索赔证据整理收集。

  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贫乏。我国从事索赔及索赔管理理论研究的学者和承包商还不多,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不够丰富。

  管理体系不完善,复合型项目管理人才匮乏,尚未真正形成适合EPC总承包的管控组织体系。

  BIM技术所倡导的全寿命周期管理思想与 EPC总包工程的特点非常契合;同时各参与方在同一平台下统一协调工作,可促使沟通协调更加高效便利。

  随着科学技术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在工程领域中的新型设备为工程总承包的管理和具体工作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2016年住建部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国家逐渐加大了对工程总承包的推广力度,同时推出了七个试点城市,鼓励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

  健全的市场体系是开展 EPC 工程总承包业务的重要支撑与保障[11],目前针对工程总承包方面,尚未出台有关工程总承包招投标融资、资质管理、国际业务开展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与国际实力丰沛雄厚的 EPC 公司相比,我国的 EPC总承包企业无论在业务规模、服务内容、资金力量、专业方面技术、抗风险能力及国际化水平等方面均存在差距,在国际市场上缺乏核心竞争力。

  通过上述分析,EPC模式对于总承包商而言既是发展自身的一个良好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威胁与挑战。其中索赔管理作为承包商保障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工具,索赔管理得不到重视、索赔意识淡薄、索赔程序以及依据等不合理的现状有待改善。

  由于当前的建设市场向发包人倾斜较为严重,并且发承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发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总价合同加重了承包商的风险,减免了业主的责任,使得承包人的索赔变得困难。本节通过对发生较多的三个索赔事件进行详细分析,得出索赔成功的措施。

  工程延误现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普遍且一直存在的问题,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时,会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因素影响导致工程的延误。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延误类可依据的条款有第4.1.3款、4.2.3款、4.3.3款、4.6款、8.4款等有关延误的索赔条款依据。这中间还包括承包人因纠正坐标信息资料造成延误;发包人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但单位与承包商进行数据交换、对接造成的延误发包人延迟提供场地。若出现雇主的违约是由于承包商问题导致的,承包商不可以提出索赔。

  延误类索赔证据最重要的包含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法律及政策性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及确认文件、往来函件、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材料、项目的进度计划和监理月报等,若因为材料的供应延迟还需要包括材料设备供应文件。

  1)签约时对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与不明确条款。

  2)抓住索赔机会。研究可能会发生的索赔内容,识别索赔机会,提前对有几率发生的索赔做好证据准备。

  3)充分积累索赔的证据与索赔理由。强有力的索赔证据是索赔能不能成功的关键,这就需要提前准备好索赔的证据与资料,保证能够在索赔时由资料作为索赔的佐证。

  4)避免一揽子索赔,争取单项索赔。一揽子索赔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大,要解决的问题多且复杂,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由于工程的周期长、不确定性大,通常变更的发生会引起索赔,变更带来工期的延长费用的增加。

  FIDIC银皮书中的第13.1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雇主可通过发布指令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交变更;《合同范本》中第13.1.1款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13.3.2款根据上述条款,雇主应按照3.5款的要求商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合同、会议纪要、上级或业主的要求、项目内部关于变更索赔的工作规划、规章制度;项目内其他综合管理制度、工程各项有关设计的交底资料、变更图纸、变更指令、工程各项经业主或者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与签认的签证、工程洽谈、签证文件等。

  1)注意索赔手续的时效性。 业主为实现对工程投资动态控制,很注重变更时效。所以在施工中一定要抓好变更索赔资料的积累、编制和报审工作,注意合同中规定的变更时效及索赔原则。

  2)对业主认可和批复的索赔进行汇总,因工期的延长所涉及的一系列费用合法增加,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要求业主给予补偿。

  不利物质条件类的风险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首先依据合同文本确认是不是能够进行索赔,即找到合同的依据。其次对需要索赔的现场进行保护,管理好现场的证据搜集与拍摄现场图片。

  招标文件、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合同文件中对于该施工现场自然条件的描述、施工现场实际自然条件的各方面数据、勘察报告和分析报告、施工现场的图片与文件、往来信件,因不利物质条件引起合同当事人间的往来文件、会议纪要、因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现场签证、变更文件、施工进度计划表与施工方法改变后的施工进度表、工程检验报告及各种鉴定报告等。

  1)承包商要做到心中有数,即依据合同条款,该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理应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