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心
关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和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07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的发挥财政投资资金效益,依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和《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2016年11月23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永府阅〔2016〕73号),现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和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等规定如下:

  2.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文规定,收费市场化的项目按本地市场行情优惠计算。

  3.应公开对外招标(或政府采购)而经批准未公开对外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前期费用和招投标法律和法规允许不公开对外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前期费用,在上述招标控制价计费基础上再下浮20%作为合同价上限值。

  按照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评标办法,招标人可采取"合理定价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择优选择中标人,根据市本级真实的情况,分别确定"合理定价"和"招标控制价"的计价原则:

  1.各专业工程均应按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得以"招标控制价"作为"合理定价"实施工程招投标活动。

  2.应公开对外招标(或政府采购)而经批准未公开对外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的专业工程和招投标法律和法规允许不公开对外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的专业工程,按"合理定价"编制规定确定合同控制价。

  业管理费及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有关"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的规定100%计取。

  各专业工程"合理定价"相应执行省住建厅发布的永州地区最低工资单价;各专业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应执行省住建厅发布的永州地区综合工资单价;零星用工可参考永州市造价站发布的永州市建筑工程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

  3.材料预算价格以永州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站发布价为基础,对市造价站未发布的、部分市场行情报价波动幅度较大且超出±3%(装饰材料和园林景观及安装工程为±5%)范围的,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实公布为准,同时抄送市造价站。

  1.机械土、石方运输统一按各专业消耗量标准所列的最大载重量自卸汽车运输类子目计价。

  2.暂列金额应依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但不应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

  4.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土石方调配方案计算土石方工程,如无土石方调配方案且弃方需外弃至政府指定渣土消纳场的,渣土消纳费按规定计算,预算编制时运距统一暂按5km计算,结算时按相关单位签证认定的实际外运方量和运距计算。

  格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最高控制价,按照《关于印发永州市加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永政办〔2016〕23号)相应规定,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下浮比例)须经市政府批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永州市财政局、永州市住建局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通知》(永财办〔2015〕4号)同时废止。

  湘建价协〔2016〕25号;造价咨询机构审查的预结算结论经评审后偏差≤10%时计算核减收费(>10%不计),建筑设计企业承担的核减收费计算基数最高不超过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金额的10%。

  按湘招协〔2015〕6号文确定的分段计费及其费率采取差额累进法计算后乘以下浮系数作为招标控制价上限值,最高不允许超出10万元/宗。

  应公开对外招标(或政府采购)而经批准未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前期费用,在上述招标控制价计费基础上再下浮20%作为合同价上限值。

  本表所列前期费用取费费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当计费依据发生明显的变化时,执行新的计费依据和优惠系数。

  依据本表所列计费依据和优惠系数计算的项目前期费用为最高控制价,各建筑设计企业可在此基础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