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标准、技术规定。提出城乡建设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绿色发展以及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城乡建设发展的策略、改革方案、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承担规范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业和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咨询业发展等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协调推进城乡建设法制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各区城乡建设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学会、协会业务工作。
规范建筑活动,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促进建筑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装饰装修行业发展。按规定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完善地方工程建设价格定额及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指导行业关键岗位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城建项目年度建设安排。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和管理市级财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统筹协调督办轨道交通等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建设。组织实施路灯建设、维护工作。
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协调推进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同步建设、集约建设。协调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指导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集镇和村庄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参与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参与传统村落和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相关工作。
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地面沉降处置和防治工作。
组织技术引进、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利用。负责新技术推广应用。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筑智能化等工作。
承担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减排推广应用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监督指导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生产质量和绿色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既有建筑节约能源改造、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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