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对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制作的私家资金需求日益添加,为减轻当地政府部分的财务负担,加快新建项目的开展,省(市、自治区)与私家部分(公司、企业)协作施行这些项目,主要是由公共部分托付私家企业施行基础设施制作,但公共部分仍需作为项目的业主担任制定有关方针以及做出战略性决议计划,这样的协作方法对相关协作方及境外投资者来说都是很好的时机。 近年来,各地的公共部分均鼓舞私家自动融资(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和公共部分与私家企业协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PPP)施行公共部分的制作。
FIDIC规划-制作及交钥匙合同中设置了十分有说服力而简略的条款,进一步地完善或修正这些条款能适用于私家融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及制作合同。 但是,寻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危险及银行支撑融资之间的平衡也是必要的。 公共部分应承当一些私家企业难以承当的危险(如:暴乱、法令修订、财务改动、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 除上述危险外,当合同的经济条件产生巨大改动时,应随时对合同进行审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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