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承揽经营事物的规模》的通知。
省内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可提供足额担保的,可承接上一等级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不再需要具备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施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019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对允许部分建筑业企业跨类别、跨等级承揽业务作出了原则规定。
2020年1月,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可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参与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对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企业,允许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以及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互跨专业参与同等级工程投标。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自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再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对具备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可以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2019年1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之后,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联合发文,允许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施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范围;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环保工程、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范围;
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起重设施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范围。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任意一项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个类别同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2017年12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
1、扩大承包工程范围:信用等级为AAA(最高)级且可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可在现有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已取得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学工业、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全省重点培育建筑类企业,可直接申请增项其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已取得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可直接申请增项与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相近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对取得广东省资质许可、诚信守法、三年内无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方面技术能力的信用良好企业,可扩大承包工程范围。
对于具有二级建筑、市政资质的企业,可将其承包工程范围扩大至一级相对应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建议》(黑政办规〔2017〕59号),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现就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经营事物的规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内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可提供足额担保的,可承接上一等级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要求如下:
1.信用要求。近3年内企业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无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未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2.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企业可以依据拟承揽工程建设项目规模,配备数量充足的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企业承揽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拟承接工程等级规模一致(或以上)的执业资格和相应业绩。
3.履约担保要求。企业能够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现金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
允许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再需要具备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施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总承包企业也可将上述专业承包工程依法分包给拥有相对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一)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调整优化直发包、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快政策实施。
(二)建筑设计企业在发包工程时,应对拟提高承揽范围建筑业企业是不是具备相应条件进行审核检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在办理直发包手续时,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针对信用、专业方面技术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进行承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达到承诺要求的,应责令停工,并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三)加强对提高承接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运用全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等制度,加大质量安全巡查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顺利实施。
(四)企业提高承接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的业绩,可作为省级权限内资质升级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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