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监理单位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筑设计企业对实施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实施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理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实施工程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设计企业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工程监理单位理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是不是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该要求实施工程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实施工程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